首先,父母对孩子的
抚养义务理应主动承担并积极履行。若需支付
赡养费者属于无稳定收入人群,他们可通过自力更生之际积极拼搏工作,或者寻求借款,甚至变卖家产等手段使自己在金钱方面能够拿出一部分作为孩子的生活
抚养费用。若确实无力承担这些事情,那么其就应当被视为缺乏或已经失去了执行此项法律责任及义务的能力。这其中的法律责任与义务所衡量的标准,主要是根据每个个体所具备的承受能力以及实施能力。若是存在特殊情形,抚养费的给付比例也将会得到恰当的调整。再者,倘若配偶一方没有任何经济收入或是下落不明,那么就需要采用其他财务手段来折算成孩子的抚养费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