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法》的明确规定,对于
犯罪行为,其经过下列期限后方得停止追究
刑事责任:
(1)法定最高刑期不满五年
有期徒刑的
犯罪,自其发生之日起经过五年后即可停止追究;
(2)法定最高刑期为五年以上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自其发生之日起经过十年后方可停止追究;
(3)法定最高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自其发生之日起经过十五年后方可停止追究;
(4)法定最高刑期位无期
徒刑或
死刑的犯罪,自其发生之日起经过二十年后方可停止追究。
然而,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需要继续追究的例外情况下,须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加以审核批准。
此外,关于相关法律问题,您可以进行如下参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中详细论述了犯罪经过以下期限后,将不再予以追诉的情形:
(1)法定最高刑期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其追诉时效期限为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期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其追诉时效期限为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其追诉时效期限为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其追诉时效期限为经过二十年。
如果在此时间以后仍认为必须追诉的,则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并获得核准。
同时,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延长】对此种情况做了进一步说明,即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在人
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
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法定期限将不再受到限制。
如果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
立案而未予立案的,其追诉期限也将不再受到限制。
另外,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则对于
追诉时效的起算和中断做出了具体阐述,即追诉时效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而对于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或者持续状态的情况,则应自犯罪行为彻底结束之日起重新计算。
同时,在追诉期间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前一犯罪的追诉期限亦应自新罪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刑法》第二十七条
【
从犯】在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