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相关当事人应自行政机关实施
行政处罚之后的六个月内及时提起行政
诉讼。
在此基础上,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直接诉诸人民法院的权益需求,其在得知或意识到行政行为已被做出之后六个月之内必须主动提出诉讼。
除此之外,法律亦特别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
如就涉及不动产物权的争议案件而言,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已逾越二十周年;
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则不能在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超过五年后才主张司法救济,否则,人民法院将无法受理此类上诉请求。《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