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驾驶员高尚的醉意与驾驶技术碰巧倾盆而下,造成车祸却未对他人生命
财产安全造成损害时,他们将面临的,是来自法律严格的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相关条款,
醉酒驾驶者将被判处
拘役并交付罚款的严厉惩罚。
而且,为了维护公共交通安全及秩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立即
吊销上述驾驶者的
机动车驾驶证。
如今的社会早已把失信于人、失去道德看作最大的失败,因此这些失足者将会在未来五年时间里无法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无疑是对他们职业生涯的沉重打击。
然而,如果驾驶者是处在严重
违法的境地——即醉酒驾驶运营车辆,那么他们将会遭遇更加严峻的惩罚,他们的机动车驾驶证会被
永久性的吊销,并且需要长达十年的时间才能有机会重获合法的驾驶资格,更有甚者,当他们再次获得合法驾驶资格之后,也将不能再驾驶运营车辆了。
让我们详细列举一下醉酒驾驶的几种加重情节:
首先,这些事故如果带来了全部或
主要责任并且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选择逃跑的,都将被视作是从重判罚的因素;
其次,对于那些血液酒精浓度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醉酒驾驶者,法律对其更为严苛;
依次,若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
醉驾,则会面临更为沉重的制裁;
如果是驾驶载有乘客的运营
机动车醉驾的话,那么就更加触犯众怒了;
接着,严重
超员、
超载或者
超速驾驶;
最后,如果有严重违反道路
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例如无驾驶资格
驾驶机动车,使用
伪造或者
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也将成为从重判罚的因素。
实际上,当有这些情况出现时,充分说明驾驶员已经完全丧失身心健康,不再具备继续驾驶的能力,因此法律对此加以限制也是合情合理。
另外,如果驾驶员执迷不悟,拒不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检查的,那么他们将面临比上述处境更为严峻的局面。
另外,曾经因为酒后驾驶而受到
刑事追究的驾驶员也将直接面临重判。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法律都会采取非常坚决和严厉的手段来保护公共交通安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