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且调解无果,则应当依法批准
离婚事宜:
第一,重婚或与他人居住在一起;
第二,实施包括
家庭暴力在内的暴力行为,或者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及遗弃;
第三,沉迷于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并屡次接受教育仍一意孤行;
第四,由于夫妻之间的情感不和已经持续
分居达两年以上;
以及第五,其他所有严重影响夫妻关系的破裂性情况。
此外,如果其中一方被宣告失踪,那么另一方提起
离婚诉讼时,无论婚姻状况如何,都应当得到批准。
若经过人民法院判决,夫妻俩并未得到宣布解除婚姻的批准,但是他们仍然维持分居状态长达一年之后,假设这时其中一方向法院提出再次要求离婚的请求,法律也应予以批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