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建立
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无权享有
遗产继承权,由于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若并未产生抚养关系,则该种情况下不存在法定的
继承权利。
然而,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形之一时,双方实际上会建立起抚养关系:
首先,继子女受到继父母在物质方面的抚育;
其次,继子女接受到继父母在日常生活以及教育层面的照顾和教导;
再次,继子女反哺式地为继父母提供经济帮助或者在劳动中对继父母予以深度扶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