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之际,夫妻双方达成的有关
债务责任分配的
离婚协议无法具有对抗
债权人的效力。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该类债务责任分配仅对
离婚男女双方产生约束力,并无权以此为由排斥债权人对他们
共同债务享有的
追索权。
若此类
离婚协议书得以对抗债权人,则极易诱发夫妻俩以
假离婚来逃避债务的行为,从而侵害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
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
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
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