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恶意拖延并且拒付
工程款项并因此遭到
债权人的
法律诉讼后,
当事人却具备支付能力但仍旧拒绝偿付
债务,此时便可视为明显的老赖行径;
依据债权人提出的申请,法院有权将该涉案人员列入失信黑名单中。
倘若情节恶化,甚至可能涉及到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
刑事案件范畴,从而引发更严肃的法律责任。
然而如若情况真实且当事人无法支付款项,一般来说,法院将会慎重考虑是否将其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
证据、
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
诉讼、
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避执行的;
(四)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
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