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宣告
专利无效所可能导致的各种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特定情况下,被宣无效的
专利权利将被视作自初始申请之时起便从未真正产生过实际效力;
其次,对于宣告专利无效这一决定而言,它并不具备追诉过去行为或已决案件的效力,也就是说它不会对先前已经作出的裁定、调解决定甚至是相关的
民事行为产生影响。
然而,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发现,拒绝归还原物会严重违反而非公平的
基本原则,那么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返还都应被纳入考虑范围;
最后,除了上述两个重要的后果外,申请宣告专利无效还有可能引发其他一些细节性的法律效应。《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
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
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
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
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
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
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
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
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
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