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借款人逃逸之时,
担保人之责任体系内含两种方式——
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
究竟需负责何种义务便应依据双方在
保证合同中的明确规定执行,如若无相关约定义务或尚未清晰约定,则将依一般保证原则承
担保障责任。
通常来讲,一般保证系指合同各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若借款方无法履行负债之情形出现,担保人有义务代替其承担
保证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在保证合同中,保
证人与借款方共同承担全方位
债务连带责任的方式,亦属其中的一种类型。《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