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交通事故中的车辆
损害赔偿事宜,应由具有责任的一方或多方承担负责。
当
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而导致人身伤亡以及
财产损失时,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保险公司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给予相应的
赔偿;
然而,如果
赔偿金额不足以完全修复受害者受损害财产和治疗伤者所需费用,则需依照以下规定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一)若交通事故源于机动车之间的
违规行为,则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为最终
责任人;
若双方均存在过错,并据过错大小各承担相应责任。
(二)若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事故,但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任何违规行为,则责任应归咎于机动车本身;
反之,若有确凿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确实存在过错,则机动车方面可根据其过错情况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然而,若并无证据显示机动车存在过错,则仅需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另外,若交通事故系因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撞击机动车所致,则机动车一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