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患者离世之际,若
医疗机构与患者
家属无法就死因达成共识或存在疑虑时,双方应在患者离世后的48个小时内在具备进行尸体冷冻的环境下,予以妥善处理;
若因特殊原因(如自然气候)导致无法及时进行冻存处理,可将保存期限适当延长至7天。
在正式进行尸体解剖前必须获得死者
直系亲属的书面同意及签名确认。
拒绝配合或故意延迟进行尸体检验,超出了相关规定的正常时间范围,从而妨害了对于死因的准确判断,那么此类行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需要由拒绝或者延迟进行检查的那一方承担相应后续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
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
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
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
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