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父母的财产不应当由其子女及配偶享有
继承权。
然而,以下几种特殊的情形则是例外的:
首先,假如公公婆婆亲手书写并见证了一份
遗嘱,明确将指定其儿媳为合法
继承人的话,那么这位身为儿媳妇的女性可以被承认为继承人;
其次,如果这位儿媳妇主要依赖其公公婆婆来
扶养生活,或者她为公婆提供了比较多的家庭帮助和照顾,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她有权利参与到
遗嘱继承中去,并得到一定比例的遗产份额;
再次,假设这位丧偶的儿媳妇对其公公婆婆履行了主要的
赡养责任和义务,那么依据法律规定,她还能够被视为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按照遗嘱继承其应有的财产;
最后,除了以上三种情况之外,如果存在其他特殊因素需要考虑,经过公正评估后,也可能会产生新的法律认定,从而使得儿媳妇具备
继承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