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规定,在
合伙企业财产用以支付
清算费用以及安排职工
工资、
社保费用、以法定标准计算的
经济补偿金乃至需要缴纳的税费、清偿所有
债务之后,其剩余部分应当按照先前制定的
合伙协议的内容予以处理;
若该协议中并无详细表述或约定不明晰,则由各
合伙人共同协商进行决策;
如协商无果,将按照合伙人实际投资总额的比率划分,并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仍无法确切评估各方投资比例,则剩余财产应由全体合伙人按均等原则进行分配和分担。
对于合伙企业而言,当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都需要进行清算:
首先,本企业的运营期限已满且合伙人集体决定终止业务;
其次,根据合伙协议中所指定的解散原因已然出现;
再者,由全体合伙人通过决议要求解散;
四是已获证实员工构成超过法定人数并持续满30天;
此外,按照协议设定的经营目的已达预期或者无法实现;
六是因违背依法合规经营原则而被吊销
营业执照、勒令停工整顿或遭到撤销;
最后,也包括遵循法律、行政
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理由。
在清算阶段,清算人员将负责执行以下各项任务:
一是全面清理合伙企业的各类财产,并分别制作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
二是处理与清算事宜相关的尚未完结的本企业事务;
三是针对拖欠的税费进行全额补交;
四是清理和处置各种债权、债务;
五是对合伙企业在偿还清债务之后的剩余财产加以妥善管理;
六是代表本企业参与
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