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务必强调,
探视权并非一项可以替代的权利。
实际上,这项权益仅可由未直接承担育儿职责的父或母的亲身代表行驶。
原因在于,探视权是源于父母与子女之间难以割舍的血缘亲情而建立起的特殊亲属关系。
因此,探视权具备了严格的身份限制和专属特性,故此权利绝非任何第三方人士所有权行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
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