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公诉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自其首次接受侦查机构询问或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开始,便拥有了委托辩护
人的权利;
但是在
侦查阶段,根据相关规定,仅能
委派律师担任
辩护人。
对于
自诉案件,被指控者无论何时均有权力委托辩护人。
针对公诉案件中受害者、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和家人以及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其法定代理人来说,从
案件移交审查起诉的那一刻起,同样也享有委托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至于自诉案件中的
当事人和其授权代表,亦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其授权代表,他们同样可以在任何时候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
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
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