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期满未能续约能否索回
物业费需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判断。
在物业服务期限结束之后,业主未能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继续聘用或另行聘请物业服务方的决定;
在此种情况下若物业服务方仍持续提供物业服务,那么原先签署的
物业服务合同仍然具有效力,但服务期限应视为无固定期限。
在这种情况下,物业服务方可收取物业费用。
然而,假如双方通过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来终止服务关系,那么物业服务方将无法再向业主收取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
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