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
当事人分别具备跨省份的户籍身份,若其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各方面都能达成共识、并准备携手共赴某个单一当事人的
户籍所在地,以申请办理
离婚登记手续的话,则实现
离婚的可能性是肯定存在的。
然而,若想成功获取到
离婚证书,还需要满足极为严格的登记条件——即必须经历为期30日的离婚冷静周期,才能够进入核准和登记阶段。
如若两位当事人无法按照上述的程序进行
离婚手续处理的话,他们便可选择在被告所居地或他们长期居住的地方的法庭
起诉离婚,向当地人
民法院
递交相关
诉讼文件与请求。
法院将会对这场
离婚官司进行调解,如果真的存在感情破裂导致调解无果的情况,那么法院有权利也必须宣布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