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同或近似的判断,我们可依据其
专利的具体形状、图案等核心设计元素来予以明确证实。
具体而言,我们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合理的判定。
首先,在对比两份专利中的主要设计元素是否相同时,如这两者在形状、图案等关键设计领域是完全相同的话,那么我们可以初步认定这两项外观设计专利是相同的。
其次,如果这两者在形状、图案等基本设计部分中虽然大体相似,但是次要设计元素存在差异性的时候,我们可以初步判定它们之间的相似度较高,可以视为近似。
当然,以上所述的只是一种通用的判断方式。
除此以外,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有时可能会出现一些独特的情况,因此我们需要准备针对此类特殊情境的特殊认定方法。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再多啰嗦两句。
在对公众已知的专利进行比对时,当我们发现其实质性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全都出自全新的设计概念之中,那么我们就应该将这些元素有机地整合起来,形成一个全面的评判标准。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所要求保护的色彩特指性明显,而被控涉嫌侵权的产品与其专利拥有人声明中所允许保护的色彩呈现出一致性,这时候我们可以宣布存在
侵权行为;
反之,若是在明确定义的色彩保护范围内,被控涉嫌侵权的产品与其专利拥有人声明中所允许保护的色彩并无重合之处,那便不能据此判定为侵权情形。《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