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证并不意味着必然面临
拘留。
传唤证作为公安机关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触犯
刑事犯罪的人员进行通知,使其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警局接受询问与讯问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如果接受
传唤后,经过详尽的调查,证实了确实存在
违法或
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员,将有可能被依法拘留。
但若在调查过程中并未发现任何违法或犯罪行为确凿的
证据,或者证据明显不足以证明其存在违法或犯罪行为,警方则必须依法将嫌疑人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
逮捕、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
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