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了,作为不动产的房产,其所有权应以依法办理的登记手续为依据加以认定,即该处房产无论是记在何人之名下,其合法权益均将归属其所注册的登录者持有。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对
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动、转让以及消灭等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备案并获准许后才能生效;
反之,若未经过登记审批环节,则此类行为不仅不能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且还有可能触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风险边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
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
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