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士亦有权委托未来
监护人代其履行相应权益。
按照法定规矩,已经具备完整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权利与他们的直系亲属、其他自愿担任监护之责的个人或团体进行预先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书面材料形式明确指定自己的监护人,待本人日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际,委托的监护人即可依照协议承担起相应的监护责任。《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
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