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契约解除之际,
承租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首先是支付租金;
其次,需按协议文明地使用租赁物资;
第三点,务必对租赁品负起安全保护责任;
第四点,不可随意改动及增加添附之物;
第五点,需尽到必要的通告义务;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将租赁物归还至原处。
承租者须依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若租赁期不足够一年,则应当在租约期满之时支付费用;
反之,若租赁期达到或超过一年,则应当在每年期满之后支付费用,对于剩余期间不足一年的情况,也应当在租约期满时支付所欠费用。《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
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