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规避涉外侵害,我国应将涉及到国防利益方面的
专利申请置于保密状态。
若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经评估后确认其所受理的某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除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且急需得到保密保护,则应立即做出将此申请视为保密专利申请的决定,并向相关申请人发布通知。
对于此类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
专利权失效宣告等具体事项的实施流程,均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