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关于
高空抛物致使车辆受损之解决方案在于受害方需立刻与
责任方取得联系,同时主动承担
赔偿责任。
同时,明文规定严禁自建筑物内抛掷物品,若经调查仍无法确定具体
侵权者时,除非能确切证明本人并非
侵权责任人,否则均由有可能成为加害方的建筑物使用者提供补偿。
被要求进行可能加害补偿的建筑物使用者在支付相关费用之后,拥有向实际
侵权行为人追偿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建筑单位与
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赔偿后,有其他
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