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特定情况出现时,涉案当事人可依照法定程序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1)检察院若对于案件不予
立案或予以驳回起诉的决定存在明显错误;
(2)当事方若掌握有充分的新型
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或裁定;
(3)若原判决和裁定所依据的关键性证据缺乏,未经过质证或存在伪造情况;
(4)若原判决与裁定使用法律
法规出现重大失误;
(5)若法院违反了法律规定的
诉讼程序,可能对公平审判产生不良影响;
(6)若原判决或裁定中遗漏了当事人的重要诉讼请求;
(7)如果做出原判决或裁定的法律文书遭到撤销或修改;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若有贪污
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