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以缔
结婚姻关系为条件进行赠送的财产,在双方尚未履行
结婚登记程序的情况下,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归还该笔财物。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可将
彩礼退还请求分为以下三大类:
1. 双方未能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并完成结婚登记手续;
2. 尽管已有结婚登记的
法律效力,但实际双方未能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若
双方离婚,男方有权主张由女方归还彩礼;
3. 赠与人在与女方缔结婚姻之前便已支付彩礼,并且由于此项支出使得赠与人个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困难,这一点也作为
退还彩礼的重要参考因素,女性应予以偿还。《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