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着以缔
结婚姻的名义进行诈骗资金活动的现象,这些
违法行为被称为“
骗婚”。
另外,利用
欺诈手段缔结的婚姻也可以申请撤销。
再者,若有一方故意对另一方隐瞒其不利于婚姻状况的事实(例如其个人性别取向、家庭背景、婚姻关系史、生理上的残缺及疾病等),这种行为亦构成了“骗婚”。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的骗婚均可以被视为
可撤销婚姻。
只有那些在受
胁迫的情况下缔结合法婚姻,或是一方在签署婚姻文件时有意隐藏其自身
重大疾病症状却未告知另一方的婚姻,才能被认定为可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
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
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
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