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下情况的制约下,
继承权将相应地受到剥夺:
首先是
行为人蓄意谋害
被继承人的境况;
其次,是为了争抢遗产而实施加害其他合法
继承人的行为;
再次,是对被继承人实施抛弃或虐待的极端情况;
接着是行为人试图制作、窜改、隐藏甚至销毁
遗嘱文件,且这种行为的严重程度必须达到特定标准;
最后,是利用欺骗、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强迫或者阻碍被继承人成立、修改或者撤销遗嘱,而且这种行为的严重性也需要达到特定层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
情节严重;
(四)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