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之标准一般包括如下几类情况:首先,若某一方
当事人因自身过失引发了
道路交通事故,则须承担全部责任。
其次,若道路交通事故系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过失所致,则需依据各当事人之行为对于事故发生之影响及其各自过失之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及次要责任。
再者,如各方当事人均未产生导致道路交通事故之过失,且该事件纯粹为交通
意外事故的话,则各方在此事件中均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但需特别注意,如有任一方当事人蓄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则在法律上,另一方对此无需负任何责任。《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