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那些已被依法宣判
缓刑的被告人,在执行缓刑期间,需严格恪守如下各项规定:
首先,必须尊重相关法律及行政规章制度,并且积极配合监督;
其次,按时向考察机关汇报个人的日常活动状态;
再次,必须严格遵照考察机关制定的会客规定行事;
最后,若选择离开现居住地所在城市、县城或打算搬迁,必须事先征得考察机关的批准。
针对
拘役的
缓刑考验期限,其应以原判刑期作为基准,向上增加一年的时间,但最短不得低于两个月;
而对于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其同样以上述方式设定,但不得短于一年。
此外,缓刑考验期限自法院作出裁决后的次日算起。《
刑法》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