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业规范和要求,
融资租赁应被视为一种
债务关系。
在当前全球范围内,融资租赁已然成为了最为广泛且基本的非银行金融业务模式之一。
其核心内涵在于:
出租方会依据
承租方(使用者)的具体需求和请求,与第三方供应商签订相应的供应合同;
依照这一合同约定,出租方会承担相应责任进行资金注入,购入由承租方指定的相应设备。
在此基础之上,出租方还需围绕承租方的需要与其订立一份有效的
租赁合同,进而将所采购的设备提供给承租方使用,并据此向承租方收取相应额度的租金费用。《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
出租人根据
承租人对
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
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
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