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恶意
拖欠工资,又被称为拒绝支付
劳动报酬罪,乃是指
行为人通过隐秘或
转移财产的方式,试图逃避支付
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所得,亦或是在有偿付能力的情况下却故意迟滞或拒不履行对劳动者所约定的薪酬义务,且其总额度达到法定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罪”构成范畴。
具体来说,具备以下任何一种情境者,均可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
数额较大”标准:
(1)单次拒不支付某个劳动者三个月及以上的劳动报酬、且其金额在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之间;
(2)累计拒绝支付超过十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总金额在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范围内。《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
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
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