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证明已
分居满两年的情况,您可收集如下相关
证据:
首先,包括一方在外生活时所签订的房产租住合约在内;
其次,需要有双方签署的明确的分居书面协议作为支持,若只是口头承诺,务必要求对方予以确认;
再次,一方可通过向对方发送正式的分居公告书实现;
最后,也可通过收集双方之间往来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讯息,以证实双方因感情不和而产生的长期分居趋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