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该中学已经提供了充分的
证据以证明自己已经切实履行了教育和管理职责,那么就可以免除其应有之责;
否则,本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恐怕就是这所学校了。
原因在于,若未成年学生或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在校内遭受人身伤害且学校未能充分行使教育和管理职能时,学校作为其实施侵害时间及空间的支配方,便无法逃避法律规定的承担
侵权责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