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约之约束力包揽了两大部分内容:
其一是对于发出
要约之人的约束力;
另一部分则是针对接纳要约之人的约束力。
对于这个发出要约之人的约束力具体表现为在要约正式生效之后,发约者便无法行使撤回、撤销甚至修改、限制以及扩大这份要约等行为。
而法律对发约者附加此项义务,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接收要约之人的权益,确保商业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性。《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