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在受到
胁迫的情况下缔结的婚姻,受害者可在一年时间内行使任意撤销之权利。
所谓婚姻胁迫,是指实施者以对另一方婚姻
当事人或其
近亲成员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名誉形象、财产利益等方面造成严重损害作为威胁手段,强迫对方违反内心真实意愿而签订
结婚手续的
违法行为。
然而,请求
撤销婚姻的法定时效则受到除斥期间的严格制约,除斥期间仅有一年,申请人必须于婚姻胁迫行为终止后的一年内提交撤销婚姻的申请文件,否则
撤销权即告无效。
另外,若当事人因遭受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而产生的
结婚意愿遭到胁迫,其有权请求司法机关撤销该段婚姻关系,但是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算起在一年内提出相应申请。
超乎除斥期间之外的任何时候,
受害人将失去撤销权,无法再次提出取消已婚状态的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