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双方签署了
离婚协议书之后,的确存在有反悔的可能性。
在此情况下的反悔将被允许发生,而具体的反悔时间则须在向
婚姻登记机关
递交正式申请之前实现。
然而,一旦这份
离婚申请书已经直接提交至婚姻
登记机关接受处理,那么在特定情况下对于
财产分割部分的反悔依然存在可能空间。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若夫妻任一方恶意隐藏、转移、出售、损毁、挥霍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或是通过
伪造夫妻共有
债务的手段意图
非法占有另一方的财产,在他们正式
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财产分割的相关事项仍然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并且要求重新审理并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