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房屋
拆迁问题时,政府通常会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补偿:
首先,针对被拆房屋的基本情况与使用寿命、损耗程度等因素实施房屋补偿费用的减免,具体方式是根据被拆房屋的建筑构造及折旧水平来划分等级,并依照每平方米的平均价格进行计算;
其次,对于那些因为拆迁而需要短期重新寻找住宅或其他解决临时住所需求的人们,政府也会提供贴心的周转补偿,这种补偿是基于被
拆迁房屋住户的日常生活状况来划分等级,按照各个
家庭成员的平均月收入予以补贴;
最后,为了激励被拆房屋住户积极地协助完成房屋拆迁以及自愿改变享受地方拆迁福利的权利,例如选择在远离市中心的郊区定居或者不动用拆迁单位的安置住房权益,政府还会发放奖励性质的补偿费。
值得注意的是,每个城市和县区政府都有权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环境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来制定具体的补贴和奖励措施。
具体的计算公式可表达为:
“
房屋拆迁补偿价=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市、县级政府在实施
房屋征收时,必须向被征收者提供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明确补偿:
其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其二,由于征收房屋导致搬迁和临时安置的
补偿金;
其三,由于征收房屋造成的生产活动中断和业务运营损失的补偿金。
除此之外,市、县级政府亦应制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制度,向被征收者提供多样化的补助和奖励福利。《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