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
罪名通常被归纳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它的定义是指,倘若自然人或机构事先已经明确了解到他人正计划运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行为,而仍然为这些
违法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讯传输服务等技术支持,或者在广告推广业务、支付结算业务等领域提供协助的话,那么这种行为就可以被归入到此类罪名中来。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范,对于那些情节恶劣的案例,法庭将有权判处被告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甚至可能予以
拘役,并且必须同时执行
罚金,即使被告属于单位性质,也需在符合上文所述情况下,面临对其判
处罚金的惩罚。
另外,如果再加上其他犯罪行为,则需要遵循以处罚最重者作为基准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