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
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存在争议问题时,可考虑向当地乡镇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办公室提出
申诉,要求介入并给予妥善解决;
亦或是直接
递交至县级政府
立案,申请进行先行调解事宜。
若经过调解仍无法达成共识,负责机构将依法作出处理决策并公布于众。
倘若对此项处理结果持有异议,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应及时向本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而得以明确土地区分的主要依据则包括由土地详尽核查过程中所产生的
土地权属协议书、
认定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权威性土地权属争议
处理决定;
同时,城镇地籍调查数据以及人民政府对于各类建设用地的正式批准文件也是判断土地所有权归属的重要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