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者被雇主以
书面形式告知其被解雇时,通常情况下并不会获得相应的
赔偿。
然而,法律赋予了劳动者要求雇主提供经济补偿的权利。
关于这部分内容的具体规定如下所述:
根据劳动者在该企业或公司内的就业时间,每一位劳动者都有权得到一定比例的薪资作为经济补偿。
若劳动者在我们的单位内累积的就业年限已达到一年,那么他将有资格获得一个月的全额
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的就业年限在六个月至一年之间,则按照一年的标准来计算;
而对于那些就业年限不足六个月的劳动者,他们将有资格获得半个月的全额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此外,如果劳动者的
月工资水平高于我们所在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他将有资格获得更高额度的经济补偿,具体金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但是,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能够获得的经济补偿的年限最多不能超过十二年。
这里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与雇主
解除劳动关系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