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禁不仅限于
刑事拘留,亦涵盖了
行政拘留在内。
如果仅仅施行了刑事拘留措施且未经法院做出最终裁决,那么这样的情况并不会留下
刑事犯罪纪录。
然而,倘若实施了行政拘留措施,则并不产生任何明显的
犯罪纪录。
必须明确的是,只有在通过法院的宣判认定为有罪之后,才会在
个人档案中留下与犯罪有关的详细记载。
对于
刑事案件而言,
刑拘作为强制处理手段之一,其性质与犯罪纪录之间存在紧密联系。
另一方面,行政拘留作为
行政处罚的一类,同样不会导致相关犯罪纪录的生成。
但需注意的是,一旦实施了刑事拘留措施,并且在案件的
犯罪事实及
证据面前已经明显、确切,经由法院进行评议审判后,才有可能留下犯罪纪录。
这对于未来可能需要开具
无犯罪纪录证明的职业生涯等方面,将产生一些不利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