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案件达成和解之后,虽然会给予
当事人从轻处置的优惠,但这并不等同于不再受到
刑事责任追究。
因此,即使达成和解,也仍有可能面临服刑的后果。
若要避免此类情况发生,除非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之一,否则绝不能掉以轻心,大意疏忽:
首先,行为极其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尚未构成
犯罪的;
其次,超出法定
追诉期的
犯罪行为;
再者,经过特殊赦免令彻底免除了
刑罚的;
紧接着,根据
刑法规定属于告知才处理的犯罪行为,受害方没有提出或撤销告诉的;
最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事项。《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
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