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集资房屋是无法进行
抵押的。
按照正式实施的我国《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财产均不得作为抵押物:
(一)土地及其所有权;
(二)
农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上的集体所有
土地使用权,但若法律规定豁免则例外;
(三)以满足公益事业为目的而组成的非盈利性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以及其他形式的公益物业;
(四)对于所有权及使用权权属尚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财产;
(五)已经依法被查封、扣押和监管的财产;
(六)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禁止进行抵押的其他财物。《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
土地所有权;
(二)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