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在几种具体情况下,
当事人以
信用卡诈骗活动为主旨,为获取非法利益,数额达到一定程度者,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需要缴纳高达两万元至二十万元的
罚金;
倘若数额进一步扩大或存在其它严重情节的,则可能面临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时需缴纳上限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金;
而若涉及到特别巨额诈骗案件,例如
涉案金额超过特别巨大金额或是具有类似严重情节的案件,则将依法予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的严厉惩罚,此外还要额外加上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或没收其全部财产。
在此之中,特别要注意的几点是:
1.采用
伪造的
信用卡从事
欺诈活动的。
2.使用已失去
法律效力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
3.未经授权而利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欺诈的。
4.以恶意透支方式实施诈骗的(即持卡人以非法占用为主要目的,超越信用卡规定的最高额度和最长还款期限来进行透支消费,且经过发卡行多次
催收后仍然不予归还的行为)。
以上条款中所提到的“恶意透支”,实际上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说的“信用违约”现象,这对于持卡人和金融机构来说都是非常严重的问题。
同样值得强调的是,自法律新规执行以来,此类以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为手段的
犯罪活动也已经纳入了相关法律
管辖范围内,将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标准进行
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