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知仅因被进行
刑事拘留而产生所谓“
案底”的情况实属罕见。
所谓
刑事案底,乃是被认为具有
刑事责任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
个人信息、
犯罪事实、审判过程记录以及最终裁决等系列内容的公开记录档案。
对于
刑事诉讼程序而言,
拘留系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期间,倘若遇法定紧迫情势出现,针对
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犯采取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须得明确,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
刑事处罚,它仅仅是在侦讯过程中所采用的
强制措施之一,故此并无产生案底之可能,唯有刑事处罚方能留下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