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所规定的
死缓罪犯获准
减刑的基本条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罪犯在服刑期间主动制止了他人的重大
犯罪活动;
其次,举报了监内外涉及多项重大犯罪活动并经过调查核实确认真实情况者;
再次,具备发明创造或取得重大技术突破者;
第四,在日常生产生活当中,勇于自我牺牲以救助他人的行为;
第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方面,表现出色,获得显著成绩者;
最后,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的罪犯。《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