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一方在
离婚事务中表示赞同,而另一方却持有异议,此时可采取法律程序进行离婚解决。
第二项措施是寻求
诉讼离婚的途径。
在此过程中,主张离婚的一方需向人
民法院提交具名的
离婚起诉状,恳请法院裁定离婚并提出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恢复的
证据。
待法院正式启动审理程序后,若发现双方感情确实破裂,无任何愈合可能,则经调解无效后,便毫无疑问地批准离婚请求,并发出
离婚判决书。
若经过
上诉期限之后,
当事人未能提出上诉,那么该离婚判决书将自动生效,从而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