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关于
敲诈勒索罪的定义及其与其他类似
罪名之间的显著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不仅仅局限于单一的个体,而是呈现出多样化和复合性的特点。
在此基础上,本罪的定性取决于
被害人是否基于威胁、恐吓或其他不当压力而被迫交付财产;
其次,从
犯罪行为的性质来看,实施此类
犯罪的
当事人通常使用何种手段来达到其目的,例如威胁、要挟或者恫吓等方式,这些都是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最后,从
犯罪主体的角度出发,敲诈勒索罪的实施者可以是任何年龄段的自然人,这也体现了本罪的普遍性和广泛性。
此外,在主观层面上,敲诈勒索罪的实施者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心态,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
财产损失,但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